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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92/3/23中國時報23版報載,涉及周人蔘電玩案,棄職潛逃的公關警察張台雄,十五年前在台北市刑大偵查員任內,偵辦新竹學童陸正綁架撕票案件,涉嫌刑求余姓少年。由於已超過十年的追訴時效,依法不能再追訴、審判,台北地院二十一日宣判張台雄免訴。 【法律】於此有可以討論的問題是,免訴的要件為何?如民法為使法律關係免於權利人長時間不行使而處於不確定的狀態,而有消滅時效的制度。於刑法對於某種犯罪,於經過若干時間,如不進行追訴時,追訴權即歸於消滅,不得再對其犯罪行為予以追訴處罰,案件如繫屬存在於地檢署時,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款時效已完成規定為不起訴處分; 如繫屬存在於法院時,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時效已完成規定為免訴的判決。就追訴權,依刑法第八十條規定,於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1、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者,三十年。2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二十年。3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十年。4、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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